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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统筹指导我市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资源。近期,我局修订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现正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制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近10年,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历史文化名城依法治理工作需要,亟需修正完善以全面提升我市名城保护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此次修正,在原《条例》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删,共7个章节,62条,修正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理清各部门职责分工;二是细化相关保护修缮项目前期备案要求;三是加大相关保护修缮项目监管力度;四是出台保护修缮激励政策等。
下一步,我局将对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探讨研究,进一步完善《条例(修正草案)》相关内容,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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