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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自本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3-18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江苏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指示批示的重要实践,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国首部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创新示范和引领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化顶层设计。明确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落实“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构建规划体系,省级编制全省体系规划,设区市编制专项规划,县(市)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

坚持保护第一。开展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实施先行保护措施;加强信息公开,设立保护对象标志牌,向社会公众公布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健全保护机制,建立保护对象档案并编制专项保护方案,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

推动合理利用。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增设公共开放空间,改善内部空间品质,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资源开放力度,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开放,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社会功能;提升既有建筑性能,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增设设施等方式,提升建筑性能,适应生产生活需要。

促进传承发展。融入城市更新,统筹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彰显地域特色;融入乡村建设,传承乡土文化,突出乡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融入区域特色发展,保护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整合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促进文旅融合发展;融入现代生活,探索多途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

强化要素保障。完善技术支撑,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制度,加强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纳入各级预算安排,支持自主修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强评估考核,建立健全评估督查、日常巡查、审计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的要求,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局重点工作内容,在城乡建设中坚持保护第一,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大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车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力度,确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好、挖掘好、运用好和传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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