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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26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24年10月9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219室城市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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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提升我市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文件,现就加强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市政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并正常使用。

二、对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工程现场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信用考核。考核时段为该市政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次月始至项目终止安全监督之月止。

上述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实名制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70%,其中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每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方为有效考勤。

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考勤到岗率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应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

三、市政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由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社保缴费凭证及建设合同归集信息和开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社保缴费凭证及监理合同归集信息,自市政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钟楼区、天宁区报送市城建中心,下同),进行项目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登记。

四、市政工程项目确因工作实际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的,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经监理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报审表(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还需满足合同信息归集、施工许可变更等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凭证,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同一岗位变更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

五、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参加实名制到岗考核,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也不得同时兼任一个工程项目的两个岗位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

六、同一个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同一个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以上施工标段,可以申请合并考勤。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合同归集信息和合并考勤申请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经批准后可以合并考勤。

七、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因生病、住院、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实名制到岗率月度考核不达标的,有关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将情况说明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条、病历、门诊疾病诊断书、住院记录、就医发票、不可抗力因素、法定事由等)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缺勤期间,企业应另行安排其他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同意,代为履职期间实名制考勤记录可合并计算到岗率。符合上述情形的,经核实,可免予信用扣分。

对于连续超过1个月无法到岗履职的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应予更换。

八、除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总承包企业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采取系统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考核。

九、市政工程项目终止安全监督后,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自项目终止安全监督当月起,不再对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到岗率作信用考核要求。

十、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相关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1〕50号)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应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要求,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考勤记录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至建筑工人实名制银行卡,确保建筑工人工资足额支付,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发放。

十二、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系统核查相结合,对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我局每季度发布一次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项目名单,将每季度内累计两月存在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纳入预警项目名单,扣除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考核得分。对因施工单位原因累计两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获评常州市市政工程标准化施工工地;对多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且拒不整改的市政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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