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4年之前办理的房产证仅显示一个产权人,没有显示全部产权人,因此房屋产权存在“隐形共有人”情况。为规避此类房产因合同签约不规范导致的买卖纠纷风险,近日,市住建发展促进中心积极完善合同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合同网签的规范性。
一是明确审查要点。积极与资金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沟通,了解后续业务对存在“隐形共有人”的合同网签要求。明确此类房产证需上传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等婚姻状况材料及“隐形共有人”身份证材料,“隐形共有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作为审查要点。同时,总结“隐形共有人”委托代理情形的合同签约要求。
二是注意时间节点。加强对产权证发证时间的审查,通过2004年这个时间节点判断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情况,及时检查“隐形共有人”的信息及材料。
三是强化信息反馈。因经纪人员业务不熟悉,时常出现缺少“隐形共有人”信息资料或者“隐形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的情况。工作人员在合同备案审核时发现后会详细写清退回原因和修改意见,对两次提交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合同网签人员进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