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推动我市城市照明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对既有的《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照明管理办法》(常政规〔2012〕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城市照明定义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规划和建设、管理和维护及节约能源等方面内容。
相较原《办法》,新《办法》一是更符合我市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优化的要求,便于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形成合力,统筹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二是为保证城市照明与城市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功能照明设施安全保障及景观照明彰显地方特色、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作用,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专设条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三是贯彻创新照明理念,明确城市照明能耗评价和检查要求,加强能耗管理,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推动我市城市照明高质量发展。四是我市是全省首个将多功能灯杆应用纳入新《办法》的城市,在多功能灯杆应用方面也走在全省前列,此举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家具”品质提升,助力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