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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方案》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日期:2022-02-0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于1月26日正式印发。

一、明确指导思想。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名片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以上。

三、明确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在常州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监管,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明确责任主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五、明确支持政策。(一)完善发展方式:加大用地保障力度,鼓励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利用存量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简化审批流程,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三)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房源整理入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备案。(四)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建房管〔2021〕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六、加强监督管理。(一)项目准入。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二)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三)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四)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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