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您可在2022年5月1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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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
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监管资金留存、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以及监管和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现金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四条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配合市住建局做好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监督指导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第三方托管模式。由市住建局确认的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具体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章 预售资金归集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归集购房人的全部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托管机构名称、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 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交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房价款,由购房人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放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托管机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核验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房价款到账情况,满足条件后由住建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四章 监管资金留存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留存一定额度的监管资金,用于保障商品房预售项目竣工交付。
第九条 留存的监管资金额度由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预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条 每套商品房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应留存监管资金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提取使用。
第五章 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预售资金退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合同备案注销证明向托管机构申请拨付所对应的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将预售资金退还购房人。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楼栋建设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经托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受限比例逐步降低。具体为:
(一)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3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70%受限;
(二)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2/3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60%受限;
(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50%受限;
(四)完成外立面装饰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30%受限;
(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10%受限;
(六)完成交付使用备案后,按楼栋计算应监管额度的5%受限。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按楼栋留存的监管资金超出受限资金的部分,可申请拨付使用。监管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专款专用,须全部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具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拨付使用申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根据项目建设有关合同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同意后,由托管机构定向支付至本项目有关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 预售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托管机构申请托管终止。托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终止对该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并将剩余的监管资金全部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属地政府确认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楼盘烂尾等重大房地产风险时,经市住建局批准,托管机构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配合项目属地政府做好监管资金提前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在我市设立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替换出部分监管资金。具体由市住建局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托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将三方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之一。三方协议中应明确托管资金归属、付款方式、出险情形应急处置等事宜。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市住建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公示相关监管信息、以各种方式逃避预售资金归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管资金拨付、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建局将依据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暂停项目网签备案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责任,自觉接受市住建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预售资金托管的各项合同义务。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资金审核职责,依法依规审核,严格保障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按本办法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溧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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