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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报考人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1422号)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新办法且报名工作时限较短,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本通知并及时进行报名有关操作。

一、考试时间与考区设置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师

1113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114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根据考试规模设置考区数量,具体考试地点以应试人员准考证为准。

二、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所有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需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三、成绩管理办法

自2021年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4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2021年及以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2021年及以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免试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3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考生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原考试科目

对应新考试科目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四、报考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免试部分科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1. 2021及以前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 2021年及以前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港澳台居民报考要求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的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考试组织程序

我省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考前信息比对→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后资格审核→结果公示→证书发放”的组织形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网上报名

1. 报名时间及网址。2021年度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考须知,仔细对照报考条件,签订网上《报考承诺书》,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网上报名日期为202110289:00~10月3116:00,报名平台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2. 报名照片。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注册时须上传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具体要求如下:照片文件为JPGJPEG格式,像素为295px×413px尺寸为25mm×35mm,大小约为10KB,底色背景为白色。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报考人员应慎重选用。

3. 属地化管理。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居住地、工作地报名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前信息比对

考试主管部门对照报考条件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

(三)网上缴费

网上报名结束后,请报考人员实时关注报名平台,可进入缴费环节的报考人员须于2021113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无法进行补缴,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18日~11月1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可于考试2个月后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房地产估价”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IREA-WX)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

(六)考后资格审核

1. 审核对象。按照成绩滚动管理办法,截止至2021年度相应考试科目均合格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后资格审核环节。

2. 审核时间。考试成绩合格线确定后,将按有关要求公布审核时间、审核对象陈述申辩期限和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3. 提交补充材料。在审核期间审核对象应实时关注报名平台审核状态,对于不能通过学信网比对学历信息或其他需要补传材料的报考人员,应根据平台提示信息补充上传相应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审核资格,即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考试合格成绩无效。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结果公示

1. 名单公示。“江苏建设人才”网站(网址:http://hr.jscin.gov.cn/swhyfront)--“执业考试”专栏对所有符合发证资格的应试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2. 陈述申辩。审核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核对象如对资格审核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向审核对象发送查看审核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受理陈述和申辩并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附件2)。

3. 审核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八)证书发放

通过考后资格审核的应考人员可于成绩公布3个月后登录“江苏建设人才”(网址:http://hr.jscin.gov.cn/swhyFront),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及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6245号)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 报名费:每人10元;

2. 考务费:《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每科均为65元;《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每科均为69元。

七、考试大纲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应试人员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www.creva.org.cn),下载查阅《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八、疫情防控

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2021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9/29/art_57268_9607120.html),按照要求操作。


附件:1. 各设区市报名咨询服务电话.doc

附件2. 照片编辑器.rar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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