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事项。要求相关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是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简化了资质申报材料。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了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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