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新规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全面总结近10年来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对2011年的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出台的。新规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省相关上位法规的要求,又针对性地制订了富有我市特色的具体举措。
《办法》共有5章、43条,主要对以下6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补偿公正。二是对市、辖市(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与《暂行办法》相比更全面、更准确,从而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程序、需公示的内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好被征收人的权益。四是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明确了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有争议的解决方法,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五是对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如何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对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办法》出台后,市各级征收部门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学习培训、梳理工作、配套政策等多措并举,确保新规落到实处。
《办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市依法依规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建和谐公正的征收氛围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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