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进一步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分十五条,包括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组成、配置要求、交付、使用、经营、维护等内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服务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办法》还对使用和出租经营收益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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