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中的收入标准。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由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80元(含)以下调整为2435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由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630元(含)以下调整为3890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3月13日起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业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