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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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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6日
常州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参与主体行为,健全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物业管理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共享和运用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参与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管理原则]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快速、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运用等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复核、推送和运用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预审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一节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五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第六条[信息组成]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被征信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人员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等信息。
(二)优良信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节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被征信人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采集、行业协会报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等。
第八条[基础信息采集]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外来企业在常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申报变更信息,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更新。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来企业来常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领取信用账号,并在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优良信息采集]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第十条[不良信息采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采集并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的,应当经过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核。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信人书面发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通知书。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及时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法院、仲裁机构、检察机关、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发改、安全生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可向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市外信息]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城市所产生的优良信息或失信信息不记入其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三节 异议处理和认定
第十二条[异议核查]被征信人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采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生效;其认为采集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在收到不良信用信息采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查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至被征信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信人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异议复核]被征信人自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告知被征信人并反馈至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对提出异议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
第四节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评分方法]本市征信人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按信用总分值划定,信用总分值=基础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标准和分值按照《常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计分内容及标准》(见附件)累计记分。
同一优良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被征信人的信用评分由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归集叠加后自动生成。
第十五条[记分周期]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计算周期,除《常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内容及标准》中具体条款确定的时效外,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成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
记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由于客观原因上年度末被采集的信用信息计入本年度的信用分值,合并计算本年度的信用记分。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总分值在110分以上(含),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优秀);
(二)信用总分值在90分(含)至110分,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良好);
(三)信用总分值在75分(含)至90分,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一般);
(四)信用总分值在60分(含)至75分,信用等级为C级(信用较差);
(五)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严重失信)。
(六)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信用成绩取A级下限。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第十七条[红名单]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列入“红名单”。物业服务非住宅项目权重大于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列入“红名单”。
第十八条[企业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三)不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负责人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或由于管理失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评分及等级评定,并通过政务网、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信用分值;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外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其信用信息。
第五节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应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可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评判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AAA级应用]对信用等级达到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
(二)优先在政务网、市物业管理网、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推介;
(三)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参加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目录企业名录,建议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相应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AA级应用]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参加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A级应用]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二)限制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第二十五条[C级应用]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参加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在其评标总分基础上减1分。
第二十六条[D级应用]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在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四)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移出名录;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六)向其在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书面建议;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按照D级信用处理外,还应当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负责人惩戒]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优良信息分值达到10分且没有任何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的,行业内予以表彰或奖励;优先推荐参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下一年度内,其所在企业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优良信息分值达到10分且没有任何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的,行业内予以表彰或奖励;在下一年度内,其所管项目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失信分值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20分以下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所在企业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20分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所管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的,给予行业通报,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的,给予行业通报,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有效期内)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其直接移出“红名单”,信用等级降为A级(信用一般)。
第三章 其它物业管理参与主体
第二十八条[其它主体] 其它物业管理参与主体是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建设单位、业主和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包括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从事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机构。信用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身份信息]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变更时录入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委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不动产权坐落位置、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否中共党员、职务及责任范围、任期等信息。
建设单位身份信息是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录入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
业主身份信息是指发现业主不良信用信息时采集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不动产权坐落位置、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三方机构是指发现不良信用信息时采集的法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信息。
第三十条[委员不良信息]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不良信息] 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二)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整改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业主不良信息] 业主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行为,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机构不良信息] 第三方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信息采集] 其它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法采集,并应当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
第三十五条[异议处理] 其它物业管理参与主体对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提出核查和复核申请,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信用惩戒]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记录周期按届计算。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不良信用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作为小区选举和换届的重要参考依据。
业主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
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同时报送给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方机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同时报送给注册地或登记地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信息公示]其它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因未能及时填报、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影响信用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侵权责任] 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企业或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关于建立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常房发〔2012〕22号)和原市房管局《关于建立我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常房发〔2014〕27号)自行废止。
附件:常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内容和标准
附件1
常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内容及标准
表1基础信用信息记分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基础信息内容
|
编码
|
记分标准
|
备注
|
企业
|
企业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
|
1
|
企业注册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80分)
|
JC001
|
按系统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内容完整、准确。每缺一项信息扣1分。
|
长期有效
|
2
|
企业人员信息(6分)
|
企业固定员工数(最高3分)
|
JC002
|
低于100人得1分,100-300人得2分,300人以上的得3分。
|
/
|
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人数为准
|
企业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最高3分)
|
JC003
|
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8人(4人)及以上的,得1分;16人(8人)及以上的,得2分;24人(12人)及以上的,得3分。
|
/
|
提供企业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及在本单位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
3
|
企业经营信息(14分)
|
企业经营情况(最高3分)
|
JC004
|
按照经营年限为依据,每2年得1分,不足2年不得分,最高2分。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得1分。
|
/
|
经营年限以工商注册后签订第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始计算
|
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及连续服务年限(最高5分)
|
JC005
|
不足10万平方米项目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下得1分,满5年得2分,满8年得3分;
10-30万平方米项目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下得2分,满5年得3分,满8年得4分;
3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下得3分,满5年得4分,满8年得5分。
|
/
|
需申报所有在管项目信息,如有漏报、瞒报,该项得0分
|
在管物业管理项目业态(最高2分)
|
JC006
|
在管项目中,住宅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且占所有在管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50%的得1分超过80%的得2分。
|
|
|
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最高1分)
|
JC007
|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得1分
|
|
|
参与保障房小区、老小区(交付满20年)物业服务(最高3分)
|
JC008
|
每管理1个得1分,最高3分。
|
/
|
|
表2 优良信息记分内容及标准
序号
|
信用信息描述
|
编码
|
记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备注
|
企业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
|
获各级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含行业技能大赛获奖)
|
国家级
|
YL001
|
相关表彰文件
|
6分/项
|
5分/项
|
有效期3年
|
省级
|
5分/项
|
4分/项
|
市级
|
4分/项
|
3分/项
|
区级
|
3分/项
|
2分/项
|
2
|
获得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的成果
|
国家级
|
YL002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
10分/项
|
9分/项
|
有效期3年
|
省级
|
8分/项
|
7分/项
|
市级
|
6分/项
|
5分/项
|
区级
|
4分/项
|
3分/项
|
3
|
获评各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
|
省级
|
YL003
|
获评文件
|
5分/个
|
4分/个
|
有效期3年
|
市级
|
4分/个
|
3分/个
|
区级
|
3分/个
|
2分/个
|
4
|
企业党建及物业服务项目党建工作扎实的
|
市级
|
YL004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项
|
4分/项
|
|
区级
|
3分/项
|
2分/项
|
|
5
|
行业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
YL005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2分/项
|
1分/项
|
有效期2年
|
6
|
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超过90%(含90%)或排名前10名的
|
YL006
|
满意度测评结果
|
3分/项
|
2分/项
|
加权平均
|
7
|
先进事迹被官方媒体正面报导、表扬,经评审认定的
|
YL007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官方媒体公开报道资料
|
2分/例
|
1分/例
|
当年有效
|
8
|
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
YL008
|
认证证书
|
1分/项
|
/
|
企业每有1项得1分,最高3分
|
9
|
其他能作为优良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
YL009
|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4分/项
|
1-3分/项
|
|
说明
|
1、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计分。2、项目变更后,原服务企业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务企业需要重新通过评价后方可加分。
|
|
|
|
|
|
|
|
|
|
表3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内容及标准
序号
|
信用信息描述
|
编码
|
失信程度
|
记分依据
|
记分标准
|
备注
|
企业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BL001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BL002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3
|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BL003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4
|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BL004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BL005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6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BL006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BL007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8
|
在承接物业时未进行查验的
|
BL008
|
严重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
20分/例
|
10分/例
|
|
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
BL009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0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
BL010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1
|
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
|
BL011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2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和履行交接义务,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
BL012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3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BL013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4
|
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
|
BL014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民防主管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民防主管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5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的
|
BL015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6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的
|
BL016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7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的
|
BL017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8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的
|
BL018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19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的
|
BL019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0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树木修剪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的
|
BL020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1
|
未按规定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与管理每月的工作安排的
|
BL021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2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BL022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3
|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BL023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4
|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BL024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5
|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
BL025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6
|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或挪用公共收益的
|
BL026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有效期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有效期3年
|
27
|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职责的
|
BL027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消防主管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
严重失信行为
|
消防主管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
28
|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职责的
|
BL028
|
不良信用行为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分/例
|
2分/例
|
|
一般失信行为
|
市场监督部门认定
|
15分/例
|
3分/例
|
|
严重失信行为
|
市场监督部门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
29
|
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
BL029
|
不良信用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
3分/例
|
2分/例
|
|
30
|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
BL030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20分/例
|
5分/例(/)
|
|
31
|
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
|
BL031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2
|
对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的
|
BL032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3
|
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的
|
BL033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4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
|
BL034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3分/例
|
|
35
|
未按照规定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
BL035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6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分摊等捆绑收费的
|
BL036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7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的
|
BL037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38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住宅小区环境的活动的
|
BL038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3分/例
|
|
39
|
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BL039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3分/例
|
|
40
|
违规装修,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
BL040
|
不良信用行为
|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
2分/例
|
1分/例
|
|
41
|
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且不认真整改的
|
BL041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3分/例
|
2分/例
|
|
42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公共媒体负面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
BL042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3分/例
|
2分/例
|
|
43
|
街道(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对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
BL043
|
不良信用行为
|
街道(镇)整改通知书
|
3分/例
|
2分/例
|
|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3分/例
|
|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0分/例
|
5分/例
|
|
44
|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50%(含50%)的
|
BL044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1分/个
|
2分/个
|
|
45
|
在市级及以上文明城市创建和市级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被严重扣分的
|
BL045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3分/次
|
2分/次
|
|
46
|
违反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行为的
|
BL046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认定
|
3分/例
|
1分/例(/)
|
|
47
|
未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经督促未按时整改的
|
BL047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3分/例
|
2分/例
|
|
48
|
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疏于管理且不按时整改的
|
BL048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
3分/例
|
2分/例
|
|
49
|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经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BL049
|
不良信用行为
|
人民法院认定
|
20分/个
|
20分/个(/)
|
|
50
|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在台风、暴雪等恶劣气候时未响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
|
BL050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3分/例
|
|
51
|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发生重大安全方面事故的
|
BL051
|
不良信用行为
|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
|
20分/例
|
10分/例
|
|
52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BL052
|
不良信用行为
|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
|
20分/起
|
10分/起
|
|
53
|
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
BL053
|
不良信用行为
|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5分/例
|
2分/例
|
|
54
|
其它不良信用行为
|
BL054
|
不良信用行为
|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
|
|
|
说明
|
同一事项不重复减分,取最高分减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