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办文质量,常州市海绵办牵头起草了《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如下,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发布。您可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联系人:施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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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0日
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有序推进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4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常州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对常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点面结合、有效推进,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的美丽宜居环境。
新城区以目标为导向,所有新建项目和新开发地块均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内涝治理、黑臭河道治理、旧城更新等逐步推进海绵化改造。
第二章 立项、选址阶段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根据项目所在地点和性质(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区域,以及是否具有特殊污染物),结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明确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建设,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投资。市发改委应对海绵城市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如项目建议书结论为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报市海绵办征求意见后方可批复。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硏究报告应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非工程性技术措施、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类型、建设规模和相应的投资额度。市发改委应对海绵城市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 市规划局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市规划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并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第九条 对于需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根据《常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常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计、报建阶段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区域排水系统图、汇水分区图、设施布局图、项目目标及指标核算情况等主要内容,由市规划局进行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编制海绵城市设计说明专篇和专项设计图纸,深化海绵城市技术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市审图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及内容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应明确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海绵城市技术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报审文件要求参照常州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审查合格意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四章 施工、验收阶段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各项隐蔽工程施工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验收检查,并针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按照《常州市雨水控制与利用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验收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项目,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资料与主体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城市水利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相关工作。从事海绵城市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市相关部门举报。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章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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