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口径相统一,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主要针对住宅和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将原按区位划分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为按具体地域范围来确定。对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不做调整。
《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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