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示栏 > 内容
 
关于对《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zzjcn@qq.com,(邮件请注明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0519-86609886

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23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件2-1、2-2、2-3、2-4国有资金项目必备,复印件﹚;

3、工程结算审定单﹙附件3,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三、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完成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附件4)。

四、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竣工结算。因纠纷导致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理由按程序组织专家协调论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调或不接受专家论证意见的,承包方提出仲裁或诉讼的,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

五、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下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20日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9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