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文),对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时间、临时安置费涉及的区位划分、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终止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空调机移位补助等6方面内容作出调整,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近年来,结合宏观形势和征收实际,我市不断修改和完善房屋征收搬迁有关政策。此次调整与原来相比,最主要的变化在于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的降低,这是征收安置实际状况的反映,也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科学合理地规定了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日、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终止时间等,统一了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此,我局将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正确领会有关精神,熟练掌握调整内容,及时向老百姓做好宣传解释,把政策的调整落实到征收项目的实处,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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