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9日颁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为劳动者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是深化学习。《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好《规范》的相关规定,深入领会规范的本质要求,准确把握各个条款涉及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切实提高对用人单位指导的针对性。
二是强化应用。《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全面自查,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的领会《规范》第十一条行动值的最新提法和应用标准。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台账中应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进场验收记录、发放记录、该劳动防护用品进场批次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通知》强调,施工单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发现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并按照管理制度对其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尤其是高处作业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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