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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类别

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责任部门

咨询电话

备注

不服

市城

乡建

设局

作出

的行

政许

可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服务处

67886331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依附审批

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7.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8.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9.燃气经营(含供应)许可

10.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11.建筑施工许可核准(省管项目以外)

不服市城乡建设局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城建监察

支队

86986050


2.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

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5.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6.对擅自拆除或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8.对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

招投标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依法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




1.对涉嫌的上述8类违法行为向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行政处罚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

城建监察

支队

86986050

应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2.检举市城乡建设局及其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行政监察
纪律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纪检监察室

85682056

 

信息公开类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等。

办公室

85682081


意见建议和其他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  访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办公室

8568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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