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示栏 > 内容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七)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者将勘察、设计分阶段招标,还可以将设计阶段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以上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市场价格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招标控制价、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本地勘察设计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设管理能力的“大甲方”实施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取“评定分离”法。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信用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分为商务部分、信用部分及技术部分。其中商务部分一般不大于20分,信用部分一般不小于30分,技术部分一般不小于50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分指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数为基准,每高出10%扣1分,每低于10%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部分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后所采用的信用考核得分。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前,应综合考虑综合荣誉、科技进步、优秀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等信用行为:

    (一)综合荣誉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诚信单位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二)科技进步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科技进步奖;

    (三)优秀勘察设计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奖;

    (四)勘察设计质量指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人员配备、类似业绩及现场答辩的情况。

    (一)技术方案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分析并提出设计方案或采取的技术措施,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方案情况判定得分。

    (二)人员配备指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资格及职称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同一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已有三个以上项目中标且未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不得再次参加投标);

    (三)类似业绩指企业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四)现场答辩指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现场答辩,由评标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判定得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采取“评定分离”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信用和技术标进行定性评价,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工作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票决法、抽签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技术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技术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技术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溧阳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局和市监察局2010年1月11日联合下发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常建规[2010]2号)同时废止。

    

    

    注:此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2016年9月1日,请相关部门将回复意见发至联系邮箱或QQ。

    联系人:谢均、周烨

    电 话:85682084,86619902

    邮 箱:1193050604@qq.com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9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