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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您可在2016年6月2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城乡建设局

    电话:85682072             传真:85682059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31日

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等规划用地性质中包含住宅的商品房项目)和非住宅商品房(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等规划用地性质不兼容住宅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城管、园林、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非住宅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管理用房、环卫基础设施、停车设施等相应的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相关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向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完成装表供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

    (二)按相关规定建设供水设施,向供水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完成装表计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并确保能正式排水;

    (四)通信等端口敷设到位;

    (五)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应配套的停车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或管理用房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

    (七)符合土地出让文件要求,并经国土部门核验合格;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九条 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正式供气。经燃气主管部门确认暂无供气条件的,应当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

    (二)有线电视端口敷设到户;

    (三)功能照明设施安装完毕,工程质量和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并具备日常运营维护条件;

    (四)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五)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六)按规划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管理,并办理交接管理手续;

    (七)按规划配建的居委会、文体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服务用房移交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并办理交接管理手续;

    (八)与辖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环卫交接管理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取得《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作为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依据。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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