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施工承发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承发包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日前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全市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规范管理。《意见》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规范发包行为。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二是规范总承包行为。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总责,并对二次招标的专业工程负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不得进行各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总承包方在原发包方相关费用已拨付到位的情况下,须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同比例足额支付二次招标的各类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等工程款项,不得恶意拖延克扣。 三是规范施工分包行为。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必须与总承包方签订总分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接受总承包方管理,配合总承包方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分包方不得进行各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 四是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实行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分包作业发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该《意见》还对二次招标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施工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责任、总承包发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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