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注册建筑师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40学时必修课程和4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60学时必修课程和6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否则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为做好我省2014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拟从2014年10月起,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2014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即执业专用章有效期届满)的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含驻苏部属单位),尚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必须参加本次集中学习;其他注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也可选择报名参加学习,计入今后继续教育学时。
二、教学内容
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注册工程师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教学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本次继续教育将结合讲授内容进行测试,测试合格者,在其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盖章登记,作为申请延续注册的必备依据。
四、组织及报名方式
1.本次继续教育委托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委)和厅科技发展中心承办。全省按照各地参加人员情况定点编班,在南京等地设数个集中学习地点分期进行。有关集中学习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方式: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继续教育”模块为本单位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人员报名;注册在非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进入注册页面,填入相关信息后上报省级系统管理员,注册成功后,登录使用本系统中的“继续教育”模块进行报名。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科研设计处(总工办)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报名汇总表报送至厅科技发展中心。
3.收费标准:培训收费由承办单位按照厅科技发展中心在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联系人:厅科技处,赵慧媛、罗荣彪,025—51868861、51868833。厅科技发展中心,彭桂文,025—51868142、51868165(传真),邮箱:gwpeng2007@163.com,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4楼,邮编:210036。
附件:江苏省2014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厅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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