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明晰权属、明确权责,解决公建配套设施范围不明确、名称不统一、权属界定缺乏依据等问题,避免物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业主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有关规定,重点落实四项措施加强管理。一是明确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在不同环节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非营业性、公益性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范围;三是将项目应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权属情况,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购房人,保障其享有的知情权;四是对公建配套设施提出了建设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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