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向社会发布。您可在2013年5月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提交我局。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城乡建设局法规处
电话:85682079 传真:85682079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工作经费、中介服务费等费用。
第四条 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征收办做好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及银行机构不得将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
具体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不得将缴存于专项账户上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还贷及付息。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一个征收项目开设一个专项账户的要求,在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开设专项账户。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设专项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机构提供市征收办出具的开设房屋征收项目专项账户的证明(附件1)。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及开设专项账户的银行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开户、缴存、付款协议》(附件2),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出资单位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将征收补偿资金打入其专项账户,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的到位证明。
项目出资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可折价冲抵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用于冲抵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应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监管。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法签订《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户档资料交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单位户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结果表。被征收人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通知项目出资单位,经项目出资单位确认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开具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附件3)。
第十条 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被征收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需要追加征收补偿资金时,银行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出资单位发出催款通知,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出资单位必须及时予以补足。银行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征收办。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受项目出资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银行机构凭市征收办的销户证明,方可按有关规定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手续。因特殊原因,长期无法销户的,市征收办应及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及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义务的银行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开设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项账户的证明
常征办证( )第 号
(银行机构):
(项目出资单位)因实施
项目已向 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经备案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现由 在贵行申请开设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专项账户,请予办理。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开户、缴存、付款协议
项目出资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银行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乙方需在 开立征收补偿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甲方根据乙方实施征收的进度,将用于 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项帐户。
第三条 征收专户上的资金只可用于本项目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及支付房屋征收的有关经费,甲、乙、丙三方及其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丙方应及时向甲方、乙方反映征收专户上的资金情况,不得随意划转征收专户上的征收补偿资金,也不得将征收专户上的资金用于划转还贷及付息。
第五条 征收专户的征收补偿资金接近临界(100万元人民币)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乙方,提醒其补足资金。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补足征收补偿资金。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用于支付给被征收人的现金支票上注明用途,同时向丙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否则丙方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必须凭现金支票和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到丙方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丙方应为被征收人提供便利的取款服务。
第七条 征收项目结束后,丙方凭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销户证明,为乙方办理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出现违约,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选择(用“P”的形式)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及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
(项目出资单位留存)
:
项目房屋征收中, 号 (户名)
补偿金额合计为 元,经审计金额为 元。
安置房 ,安置房价为 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付 (户名),金额为 元,本次支付 元,累计支付 元,剩余 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 (户名),金额为 元。
上述款项由房屋征收补偿专户资金支付。
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审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出资单位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