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11〕241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现将申报2012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2012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
(二)已享受国家或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此次不得再报;已承担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但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单位此次不得申报。
(三)省属单位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申报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地方的申报项目由市县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汇总(格式见附件2),并正式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各地应做好推荐项目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是否真实、节能增加投资及节能量等数据是否填报完整。
(四)申报材料请邮寄,不受理现场报送。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以邮戳为准。申报材料不合要求或逾期者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并行的方式。申报单位在网上填报完成后,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实施方案,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所需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份、省财政厅1份)。
(二)请各地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将2008~2011年当地承担的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一并上报(格式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建筑节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省辖市建设局、财政局应及时掌握市县组织申报工作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力求把各地具有特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上来。
(二)规范操作,确保真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操作,按条件申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若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年及今后申报资格,同时追究地方相关部门责任,削减当地以后项目申报数量或取消申报资格。
四、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邮编:210036,联系人:王耀东,电话:025-51868180。
报省财政厅请寄至: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邮编:210024,联系人:赵翔,电话:025-83633398。
申报指南咨询电话:025-51868871;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25-51868280;节能量审核咨询电话:025-51868183。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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