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和《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当天起,常州市凡是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应独立设置,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规要求,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高层及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政策性保障住房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新规执行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且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开发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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