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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6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苏建科发〔2011〕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我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申报推广认定条件
 
  一、 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如下:
  (一)、 企业规模
  1.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 复合发泡水泥板主要生产工艺(搅拌、浇注、养护等)应满足年产量成品板1万m3以上;
  3.  配有原料自动计量装置及自动化的搅拌设备;
  4.  配有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切割设备,可对复合发泡水泥板进行六面精确切割;
  5.  同时配有人工(如蒸汽)养护和符合条件的自然堆放场地,
  自然堆放时应有可满足7日产量的室内堆放场地。
 
  (二)、 技术人员条件  拥有建材类专业、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一人(申报推广认定时出具毕业证、上岗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 质量保证体系
  1.  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配有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0~50kN,抗拉测试量程0~5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等检测设备仪器;
  2.  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论证,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人员组织体系。加强原料检测、过程检测,并严格进行产品出厂检测,有完备的检测检验记录;
  3. 生产厂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针对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干密度、吸水率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将结果报备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办理推广认定证书换发时出具相关抽检报告;
  4. 产品养护应达到标准规定的时间后方可出厂。
 
  (四)、 依据标准
  1. 材料、系统检测应按照苏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表4.1.1-表4.2.8的指标要求进行,如采用企业标准,企标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均不低于省标;
  2.  具备一年内由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抽样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复合发泡水泥板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包括按GB8624-2006检测出具的燃烧性能抽样检验报告)。
 
  (五)、 其它
  1.  同时生产系统砂浆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系统砂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
  2.     如外购系统配套砂浆,所选择配套砂浆生产企业须满足“系统砂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并选择已获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产品。
   
  二、系统配套砂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如下:
  (一)、 企业规模
  具有原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等生产线设备,有可靠的技术来源。
 
  (二)、 技术人员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 质量保证体系
  1. 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配有水泥砂浆搅拌机、力学试验机、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
  2. 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论证,完整的质量保证人员组织体系,原料检测、过程检测、产品出厂检测记录文件齐备。
 
  (四)、 依据标准
  1. 材料、系统检测应按照苏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表4.1.1-表4.2.8的指标要求进行,如采用企业标准,企标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均不低于省标;
  2.  具备一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产品、系统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包括按GB8624-2006检测出具的燃烧性能抽样检验报告)。
 
  (五)、 其它
  1.   同时生产复合发泡水泥板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推广认定条件”;
  2.  如外购复合发泡水泥板,所外购的复合发泡水泥板须已获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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