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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2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文    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苏财办建〔2011〕4号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委):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要求,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并组织申报本地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现将有关申报及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方案要求。申报项目应以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光伏构件、普通型光伏构件应用为主。申报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2009)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编制详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光伏产品建筑一体化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建筑物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应建立光电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
  二、实施进度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详细进度计划并严格按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1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进行现场核实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补贴资金拨付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确定示范项目已开工后,根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将示范项目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以备核查。
  四、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各市、县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9号)及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荐本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并正式行文附申报材料,于2011年3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的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含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光盘一式二份,其中纸质材料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其余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钱鑫 025-51868861
  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薛建菁 025-83633373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杨宽荣 0519-85682085 
  五、已实施项目监督管理要求。各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9〕327号)及《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0〕66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狠抓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项目验收评估工作,推动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早日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请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文件发布栏)
 
 
江  苏  省  财  政  厅办公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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