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质量投诉范围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人,让市民在投诉时有了明确的“路线图”。
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开发商。市民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可以首先与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交涉。如果质量问题是由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造成的,开发商必须负责组织各方共同处理。与开发商交涉得不到正当解决的,市民可以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投诉时必须带上购房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与开发商交涉时的协调记录等相关材料。 该办法投诉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产生的施工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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