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更好地服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主增资质变更和信用管理手册办理部分事项规定如下:
1.企业市政与建筑主增项资质互相变更,由城建处和建管处共同出具意见方可办理,并且变更主项资质后一年内不再予以变更。主项为建筑类资质变更为市政类的,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提出申请;主项为市政类资质变更为建筑类的,向常州市建设局城建处提出申请。
2.对于因省建管局临时性扶持措施而变更主项的,应当在2009年10月1日前明确企业主项资质并办理相应手续,城建处和建管处给予办理,过时即按以上规定办理。
3.企业主项为市政资质,但有建筑类增项资质的企业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信息全部录入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监管系统,因信息未及时入库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4.主项资质为市政类的建筑业企业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由建设局城建处办理,建筑安装类的建筑业企业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如使用增项资质承接的项目办理信用备案,则按照增项资质管理权属在建设局城建处或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备案。
5.交通、水利等系统外企业使用市政、建筑安装类增项资质承接项目办理信用备案时,按企业承接项目的先后和增项资质管理权属在建设局城建处或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信用管理手册》。如再次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则按照使用的增项资质管理权属在建设局城建处或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备案。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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