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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5-07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苏建科(2003)99号




南京市建委,各省辖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建管局、厅有关处室、厅新技术推广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转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化基地是指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能力的企业中,以设立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建设领域某项或某类新技术成果(产品)为目的的研发生产基地。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产业包括涉及到建设工程应用的化学建材(建筑涂料、塑料管、混凝土外加剂、保温隔热材料、塑料门窗、建筑防水材料、粘结剂)、钢结构(重钢、轻钢、索模)、新型墙体材料(承重、非承重)、建筑用玻璃、建筑节能产品(太阳能、地热、水热)、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筑智能化等行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示范工程,是指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的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是指建设部或我省《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推广应用项目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认证的成套技术。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申报、批准、验收和发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六条 产业化基地或者示范工程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ISO9000和14000标准的认证),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其产品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或省内名列前茅,在市场中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三)具有研发能力,设有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有不少于其产值的3%的研发经费,其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

(四)具有行业发展的示范作用,在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面广量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三)选用技术应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且必须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由业主、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持填写好的《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请书》(附件一)或《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申请书》(附件二)以及按要求应当提供的附件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为江苏省建设领域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原则上应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其申报材料应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建设部申报。

第三章 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对示范工程的成效进行总结并提出工作报告(包括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者《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证书。

第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将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附件二: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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