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有关施工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及省建管局《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建设局申请,由各区(市)建设局初审同意后统一填写汇总表(附表)报我局审核,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为具体受理部门。我局不直接受理企业的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申请。
二、凡我市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
三、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03年8月1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附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按国家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颁布的第113号部长令精神执行。各区(市)建设局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并于2003年9月15日之前对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受理、初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我局。
四、凡取得《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各区(市)建设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对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汇总后统一报我局复审。
附件:1、苏建建(2002)360号
2、苏建管装(2002)1号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4、常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申报汇总表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 住宅 装饰 资质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局建管办、市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建筑业协会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苏建建(2002)36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管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有关单位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队伍的统一管理,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凡我省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负责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二、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组织制定、发布。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申请资质时,企业需提交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经审查合格,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领取新的《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取得《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记录作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专业培训的教材、合格证书等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表、证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后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达标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和专业培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2、企业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资质管理部门应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连续三年合格后,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被依法降级、吊销资质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条 企业遗失《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之内,到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其它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之内,到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 行)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二、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2、企业近三年承担过2项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含分包工程)或4项单位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4、企业施工人员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专业培训合格证》,且持证上岗率100%。
5、企业近3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电工、瓦工、抹灰、油漆及水暖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中级工不少于5人。
4、企业施工人员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专业培训合格证》,且持证上岗率100%。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200万元及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分包工程的施工或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倍的各类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倍的各类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装(200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联系人:高枫
联系电话:025-4207816
附:《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苏建建(2002)60号文],结合各地区及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位的对象与原则
1、凡我省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且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是这次就位的对象。
2、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质增项,但增项资质的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的级别。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颁布的第113号部长令精神执行。
4、申请资质的企业,不论以前是否取得资质证书,均可依据本办法,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报资质等级。
5、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套改,换发全省统一的新证书。具体的套改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请与审批
1、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申请。
2、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不直接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时,需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表34份、附件材料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5、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的附件材料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要求并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上报省级资质管理部门的资质申请材料只报申请表和汇总表。
6、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管理部门的审查材料进行检查。
7、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发布方式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确定。
8、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二、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进行评审,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资质证书
1、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2、每个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二级企业:一个正本,四个副本。三级企业:一个正本,二个副本。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加盖江苏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专用章有效。
4、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向省级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省、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的意见。
四、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1、资质申请表中有关指标的解释依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建[2001]24号又精神和资质申请表中填表说明。
2、《标准》中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这一指标在2003年资质就位中暂不作为考核指标。下年度资质年检时,将作为考核指标。
五、工作步骤
1、就位准备阶段:2002年11月-12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广泛宣传贯彻《办法》、《标准》。
2、申请与审批阶段:2003年1月-8月底。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企业资质申请,按照《办法》和《标准》,分批进行资质审批,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3、工作总结阶段:2003年9月-10月。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3年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六、工作纪律
1、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掌握《办法》和《标准》,充分认识《办法》和《标准》的重要性。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2、在资质审查、审批工作中,对各类企业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3、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腐败行为。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4份
二、附件材料1份,统一用标准A4纸张装订,装订材料均为复印件,装订内容及顺序为:
1、封面
2、目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及经劳动或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及经劳动或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7、企业施工人员名单及经劳动或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工种及等级、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注: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式样详见建设局网站弹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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