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教(2002)309号
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进行新规范培训考核和证书复检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
抓好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千秋大业,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我厅自1999年在全省范围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全员岗位培训、换发证书以来,全省已有2万多名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经培训考核取得了上岗证书,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专函〖2002〗36号)精神以及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本系列标准实施到位,切实加强对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1月开始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进行新规范的培训考核,并结合考核进行证书复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考核,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标准化意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对新标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使其能够正确按照新的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查工程质量。
二、培训组织领导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证书复检培训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由我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具体培训考核工作由各市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
1、已取得我厅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持证期间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2、未取得我厅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先参加新规范培训和统一考试,作为将来申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和进行证书复检的依据。
新申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人员的条件和申领程序仍按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四、培训内容、学时及教材
培训内容及学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和《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新规范培训考试大纲》,共100学时。
培训教材选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新规范培训考试大纲》。具体征订、发行工作委托江苏省建设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25)3750573(兼传真),联系人:朱靖。
五、培训考核要求
各办班单位于开办前一个月填写《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班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新规范培训采取定点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其中面授时间不少于64学时(约8天);考试采取全省统一闭卷考试的方式(考试时间、报名方法、考试方案等另行通知);试卷从省建设厅试题库中抽取。各地报名、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各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承担,阅卷、登分和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建设厅负责。
为保证各地培训和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建设厅拟于10月中、下旬举办一期全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推荐,推荐对象应具有中高级职称,并熟悉标准化工作和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担有关课程的授课任务。
六、复检、验印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在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上加盖证书复检章;由各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合格人员统一刻制、发放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印章(式样见附件),并加盖在原证书(建设部统一印制)编号处,原证书编号同时作废。各地区合格人员新旧编号对照表,由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厅人教处备案,并同时报送软盘(具体内容和排版格式另行通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名单将在建设厅网上公布。
七、持证上岗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2003年7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复检验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建设部统一印制)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印章",否则其所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好培训计划,组织好本次"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考核、复检和验印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省建委人事教育处 陈 曦
联系电话:025-3750571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金孝权
联系电话:025-3247619
附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印章式样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印章式样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印章的规格及内容如下:
采用蓝色原子图章,长×宽=18mm×12mm,第一行为姓名;第二行为质检员标记及专业:A为土建专业,B为安装专业;第三行第一个"×"为省辖市代号:用各省辖市车牌代号的第一个字母,第三行后4个"×"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员证书编号,由各省辖市根据各地区合格人员名单统一编号。样式如下:
×××
质检员A
×××××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教函(2002)1号
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新规范培训及证书复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进行新规范培训考核和证书复检的通知》(苏建教〖2002〗第309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我厅已于10月中旬举办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师资培训班,关于10月24日召开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科)长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负责人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训单位问题
根据建设部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建设教育会议要求,机关业务处室一般不举办培训班,如确需举办培训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委托培训单位。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证书复检培训考核工作应优先委托建设类大中专学校组织实施培训。各级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培训及证书复检工作。
二、培训、复检对象
培训、复检对象为持有我厅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持证期间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未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但持有原省建设委、原省建工局、省建管局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先换发证书(换发证书时交验有关证书的原件),再参加新规范培训、考试和证书复检;
未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先申领证书(申领证书时交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再参加新规范培训、考试和证书复检:
1、具有工程类中专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2年及其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人员;
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连续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2年及其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人员;
3、不具备学历条件,但年龄在45周岁及其以上,连续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7年及其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人员;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申领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培训要求和申领程序仍按建设部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但必须将新规范等列为培训内容,并由培训单位出具培训证明,再报名参加统一考试,学员经培训考试和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江苏省建设厅颁发岗位证书。
三、考试的有关问题
省内质量检查员统一考试时间初定为每年2~4次,地点设在各省辖市,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3年2月14日(星期五)进行,上午9:00~11:00土建质检员考试,下午14:00~16:00安装质检员考试。从接本通知之日起即可安排培训。请各市组织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做好本次培训与统一考试工作。统一考试的报名和组织工作由各省辖市统一安排,具体考试报名和组织方案另行通知。
四、培训收费
经省物价局批准,此次培训费标准为355元/人(含报名费)。各地可参考此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五、培训证明
学员经培训由各培训单位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第5页上填写培训科目、学时(式样见附件一,成绩栏目暂不填,待统考合格后统一填写)等,并加盖培训单位公章,作为今后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报名的依据。
六、异地培训、考试和证书复检问题
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外地施工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和证书复检,本着就近培训、报名考试和复检的原则,省内异地施工人员可自由选择在异地或回原籍参加培训、考试和证书复检。省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可采取地方培训机构送教上门(需经省建设厅批准,并报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备案)的形式或参加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安排,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凭培训合格证明到单位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证书复检手续。
七、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选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新规范培训参考资料》。各地征订教材请提前15天交教材征订单(附件二)电传江苏省建设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25-3750573,联系人:朱靖。
附件:
1、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填写式样
2、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教材征订单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抄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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