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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17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的要求,市城乡建设局近日发文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今年起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试行范围为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职工较少、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为: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市城乡建设局要求: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总监配备工作,其他有关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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