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规定 |
发布日期:2013-11-30 |
日前,为了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物价部门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明确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同时对补偿标准的确定明确了评估方式、对不同的房屋性质、经营时间分别明确了补偿方式。《规定》对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明确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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