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对资质审批作出新规定 |
发布日期:2012-01-10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省住建厅对有关资质审批工作作出了四项新规定。一是审批新申报的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时,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原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二是停止审批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是由省住建厅负责审批新申报的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增项)。四是2012年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建造师指标按
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的要求进行,过渡期为1年。 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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