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收办三大要求规范房屋征补偿活动 |
发布日期:2011-09-06 |
日前,根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征收办就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备案及房屋征收决定备案下发通知并对备案时间、材料和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工作应当全面深入,并向市征收办汇报调查登记起始时间。二是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市征收办同时参与论证。三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及时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取得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公示。三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该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征收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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