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措并举推动城市房屋拆迁与城乡建设和谐并进 |
发布日期:2010-09-16 |
一是严格拆迁程序,确保程序合法。严格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对未核准的申报项目,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拆迁许可,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二是落实各项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拆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工作流程公开,增强拆迁工作透明度。严格控制“一事一议”事项,依照职权范围、评审程序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三是强化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属地负责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各区域之间、各项目之间执行政策的统一性;主动沟通,确保司法和行政强拆实施部门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主动敦促各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矛盾,保障拆迁项目规范、有序、和谐推进。四是坚持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对采用断电、断水或暴力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拆迁招投标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五是积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根据有关规定,凡在我局拆迁许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必须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六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听证会、网络等形式,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咨询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全面了解各项拆迁政策,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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