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房管联合发文加强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 |
发布日期:2010-01-19 |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和恶性竞争,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市建设局、房管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通知》对有意压低工程造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优惠幅度、施工合同签订、备案及违反《通知》精神的处罚措施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住宅工程的发包人不得有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有意压低工程造价:(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反现行计价规定的条款和标准,压低工程造价的;(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工程量误差、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等质量问题,但又不允许约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导致价格过低的;(四)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超出发布的规定范围,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五)其他故意变相压低工程造价的。《通知》要求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单位工程造价分析数据表》;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就同一住宅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引起纠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通知》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工程投标报价中各组成部分超出下浮合理幅度的,不得办理招投标等手续;对违法违规中标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将从严查处;对住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机构及个人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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