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2009-10-30 |
为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减少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的满意度,近期,建设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住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以及落实这些责任的保障措施。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奖罚并重,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意见》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住宅项目进行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工程管理优秀项目。
对于在常州市区范围内获得“扬子杯”优质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参与创建“扬子杯”优质住宅小区的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业绩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国有投资项目。
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相关部门应增加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对两次以上违法违规并受到通报批评或查处的施工、监理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六个月内不得承接任务。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居民对住宅的质量投诉多,建设(开发)单位对居民投诉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不得承接任务,并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承接任务。
另外,质量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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