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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21-05-10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安〔2020〕23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我局联合市安委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住建〔2021〕8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或业主是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主动向属地管理部门及时告知登记,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主体责任,应做好措施保障、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和安全台账等工作。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好辖区小型建设工程纳管、安全告知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等工作。

《意见》要求,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提出了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小型建设工程组织专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住建局每年组织覆盖所有辖市(区)及经开区的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束进行通报。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属地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消除了建筑活动安全监督盲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局将对《意见》内容进行宣贯,加强对属地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意见》有效落实。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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