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0-16 |
日前,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的通知》,旨在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配送安全。 通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地域范围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区域,不得擅自跨区域配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动销售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储配站气瓶出站、供应站气瓶出入库、送气工配送气瓶、用户安检等信息。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液化气。 通知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车辆管理。企业使用汽车运送液化气时,运输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液化气配送车辆必须安装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满足定位、行驶记录、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用户自行提气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只15㎏气瓶。 通知还明确,送气工应当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持证上岗,并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液化气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如被发现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将被取消送气资格,1年内不得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严重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各级燃气主管部门也将定期向行业公布送气工不良行为和记入黑名单情况,对记入黑名单的送气工,经营企业不得再接受其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液化气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液化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液化气配送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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