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
发布日期:2020-05-20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发发文,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一是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是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好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是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购买人身份证的单位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个人,一律不得销售。 四是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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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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