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惩戒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 |
发布日期:2020-04-08 |
为推进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市住建局与市信用办联合出台《常州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切实加强全市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准入难、退出难的问题,确保政府资源公平善用。 (一)信用等级分类评定。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的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且,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发生一次以上的将判定为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二)失信行为种类明确。将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不按时缴纳租金、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未退等纳入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或享受对象的失信行为中。将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及出具虚假收入状况证明、房地产经济机构违规出租保障性住房等纳入相关单位失信行为中。(三)失信惩戒分类推进。一般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采取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住房)等方式惩戒,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对住房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包括在媒体公开披露、取消政策扶持、限制项目招投标、限制政府采购、信贷融资等。(四)惩戒时限分类递增。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两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三年,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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