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3-03 |
3月3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助力房地产行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意见》主要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借鉴无锡等兄弟城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在减轻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压力、保障项目顺利开发建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需求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压力 1.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 延长企业缴款期限。一是延长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二是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延期天数为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不计违约责任和利息;如届时仍无法按期交地或缴纳,可再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不计违约责任,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三是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延长期限时间自属地政府(各辖市区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3. 提前释放预售托管资金。对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对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二)保障项目顺利开发建设 1. 免责顺延开竣工时间。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2. 避免盲目抢工期建设。《意见》要求,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3. 适当延长交付期限。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4. 明确受疫情影响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方式。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需求 1. 对有购房需求的个人,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2. 对正在偿还房贷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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