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0-02-14 |
日前,我市出台《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20]1号)。该《办法》是我市创新设立的一项住宅物业维修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备案前必须交存物业保修金,以此来增强建设单位的住宅质量要求和保修责任,从源头上预防物业矛盾纠纷,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分二十三条,包括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退还、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是时间节点明确。《办法》规定,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从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五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2020 年 4 月 1 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二是使用流程规范。《办法》明确了申请主体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设置了函询告知程序,也充分保障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必须经过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并批准。三是监督管理严格。物业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使用物业保修金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关规定实施。并且,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解决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缺乏、资金安全、施工质量等问题,确保保修金使用规范、科学。四是实现无缝衔接。该《办法》施行以后,住宅物业保修金与住宅维修资金在使用时间上将实现无缝衔接,为我市住宅建筑全过程的安全使用保驾护航。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电话:0519-8568203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