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出台新版《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8-07-12 |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强化源头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践行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市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照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14〕51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版《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18〕113号)。 与老版相比,新版《细则》作了三方面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了扬尘防治的具体标准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新版《细则》明确,扬尘防治要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同时施工现场要提高扬尘信息化管理水平,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同时《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 二、重新明确扬尘应急管控要求。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启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新版《细则》重新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共分四级)建筑工地的具体管控要求。 三、强化建筑扬尘监管措施。对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可采取停止施工、行政处罚,直至撤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对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项目加强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各级建设型行政主管部门及扬尘防治监督机构应层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下一步,市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新版《细则》,对建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持严防、严查、严管、严处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相关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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