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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落实建筑工程产权办理前完成竣工结算要求
发布日期:2017-09-25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精神,市城乡建设局围绕“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积极开展专题研究,通过密集调研相关企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近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并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办理产权登记。这是全省首个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产权办理前完成竣工结算的规范性文件。

下一步,市城乡建设局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产权办理前完成竣工结算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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