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办:我市进一步明确“住改商”房屋有关征收补偿规定 |
发布日期:2016-10-18 |
近期,市政府印发《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办法》(常政发〔2016〕69号),明确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简称“住改商”,同时可将居民小区内的车库申请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参照“住改商”执行。为体现房屋征收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办理“住改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该登记不作为商业性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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